适用范围:
本标准规定了商店、书店的微小气候、空气质量、噪声、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、乡、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、书店。
检测标准:
GB 9670—1996
检测项目:
噪声、 新风量、二氧化碳、空气菌总数、一氧化碳、可吸入颗粒物(PM10)、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
标准值:
商店、书店卫生标准值
项 目 标准值
温度,℃ 有空调装置 18-28
温度,℃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≥16
相对湿度,百分比 有空调装置 40~80
风速,m/s ≤0.5
二氧化碳,百分比 ≤0.15
一氧化碳mg/m³ ≤5
甲醛,mg/m³ ≤0.12
可吸入颗粒物,mg/m³ ≤0.25
空气菌数 撞击法,cfu/m³ ≤7000
空气菌数 沉降法,个/皿 ≤75
噪声,分贝
噪声,分贝 ≤60
出音响设备的柜台 ≤85
台面照度,lx ≥ 100
卫生要求:
1. 商店、书店营业厅应配机械通风设备。有空调装置的商店、书店,新风量不低于20m3/(p.h),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。
2.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商店、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,采光系数不小于1/6。
3. 店内应清洁整齐。采用湿式清扫,垃圾日产日清。
4. 店内禁止吸烟,大型商店应设顾客休息室。
5. 大中型商店须设顾客卫生间。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,做到清洁无异味。
6. 商店、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用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。